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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菱铅笔株式会社在下列中国外观设计专利权侵权诉讼中胜诉
 
  2007-2-20
 

1、案件号:(2006)高民终字第1435号

2006年3月6日,三菱铅笔株式会社指控上海真彩文具有限公司、上海乐美文具有限公司(LOTUS)和北京市内的被告销售公司侵犯三菱铅笔株式会社享有的第03349116.X号外观设计专利权,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并赔偿经济损失。
案件号:(2006)二中民初字第5893号
同年6月19日一审判决不支持三菱铅笔株式会社的主张,因此三菱铅笔株式会社于7月18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12月20日的最终判决中,三菱铅笔株式会社获得了胜诉。

判决书内容(摘录):
上海真彩文具有限公司、上海乐美文具有限公司(LOTUS)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三菱铅笔株式会社享有的第03349116.X号外观设计专利权的「真彩 尖峰911A」「真彩 锐锋3051」产品。
上海真彩文具有限公司、上海乐美文具有限公司(LOTUS)连带赔偿三菱铅笔株式会社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的费用。 
被告销售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犯三菱铅笔株式会社享有的第03349116.X号外观设计专利权的「真彩 尖峰911A」产品。
本判決为终审判決。

一审判決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均有错误,应予改判。三菱铅笔株式会社的上诉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应予支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6年12月20日

2、案件号:(2006)二中民初字第7225号

2006年3月31日,三菱铅笔株式会社指控汕头市宝克文具有限公司和北京市内的被告销售公司侵犯三菱铅笔株式会社享有的第03349116.X号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权产品并赔偿经济损失。                        案件号:(2006)二中民初字第7225号
同年6月15日一审判决结审。

判决书内容(摘录):
汕头市宝克文具有限公司(BAOKE)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犯原告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涉案「宝克A-ONE219」产品。
汕头市宝克文具有限公司(BAOKE)赔偿三菱铅笔株式会社经济损失及为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
被告销售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犯三菱铅笔株式会社享有的第03349116.X号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宝克A-ONE219」产品。
  (本判決为确定判決)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6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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